来源:齐鲁网
2019-09-11 17:08:09
齐鲁网9月11日讯 记者从济南市交警部门了解到,针对近期发布的《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中,部分网民认为在济南辖区超速50%就吊销驾驶证与法律法规相悖等问题。今天济南交警部门针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解读。
1、《通告》是否对机动车行驶作出限速规定?是否与济南交警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中关于道路通行速度的有关规定冲突?
答:本《通告》是针对机动车“飙车”而并非针对机动车行驶速度出台的,通告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飙车”(这是前提),如果同时又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济南交警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中关于道路通行速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不变。
2、 为何制定本《通告》?
答:该《通告》主要是对以竞技、赌博、娱乐等为目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逐竞驶的“飙车”,以及与之伴生的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关于“飙车”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
4、 如何举报“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答:如发现机动车有“飙车”行为,或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行为,以及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可通过拨打66666122济南交警监督服务电话或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条件的尽量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留存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市民群众的举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附件: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以及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进行“飙车”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飙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飙车”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擅自改装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对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从事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一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
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和相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如发现机动车有“飙车”行为,或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行为,以及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条件的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留存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市民群众的举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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