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0日讯 日前,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陈诚,副总经理李逢波、温静涉嫌受贿犯罪案,经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分别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诚、李逢波、温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诚利用担任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逢波利用担任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静利用担任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招商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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