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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地里猎捕野鸡野兔被判刑 济南发布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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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2:47: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3日讯 6月3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类】

一、被告人周某、杨某、焦某、单某、郑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在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头架设竹竿及捕鸟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共捕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6只,包括苍鹰1只、赤腹鹰1只及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4只。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焦某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5只。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周某以600元的价格共同向被告人焦某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7只。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联系,以长途汽车托运、微信收款的方式,向上海市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3只。被告人焦某将收到的上述动物通过QQ或微信联系对外出售。被告人周某共计非法猎捕6只、非法运输、出售12只(包含猎捕的3只);被告人杨某共计非法运输、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10只;被告人焦某共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2只;被告人单某共计非法运输、出售4只;被告人郑某共计非法收购3只。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严重,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焦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单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郑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周某、焦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单某、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造成许多野生动物濒危的原因,多是由于人类的过度捕猎、过度开发、破坏其生存环境造成。濒危野生动物是国际公约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所涉被捕猎的“鹰科其它鹰类”,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二级保护动物。本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二、被告人黄某、崔某盗伐林木案

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租赁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某村闲置的养鸡大棚和看护房,用来养猪, 大棚和看护房周边栽种有杨树、枣树、香椿树等多种树木,植被茂盛。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为牟利,联系被告人崔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租赁大棚和看护房附近的杨树60余棵、枣树1棵、香椿树2棵全部予以砍伐,并对外出售,卖得树款6600元。经鉴定,砍伐的数量较大的杨树蓄积13.0912立方米,对当地植被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自首,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具结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崔某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崔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林业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广袤的森林植被对于减少空气污染、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行政管理部门的采伐许可,不得非法采伐林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崔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自由罚的同时,还判其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制裁打击的零容忍态度。


【民事类】

 三、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泺口水文站诉崔某、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9年1月1日22时,被告崔某驾驶被告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卸完渣土后返回,沿济南黄河大坝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天驾校训练场处时,因被告崔某卸完渣土后未将车斗落下,重型自卸货车车斗在高速行使中,挂断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泺口水文站(以下简称黄河泺口水文站)水文监测船缆道钢索,造成水文测验吊船缆道严重受损,致使济南黄河段水文测量工作一度中断,给黄河防凌、防汛预警和沿线调水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事故发生后,为保障黄河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黄河泺口水文站紧急借用了替代勘测船进行工作。另查明,被告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前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为维护受损的黄河设施权益,黄河泺口水文站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崔某驾驶涉案车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挂断黄河水文监测船缆道线缆,造成水文监测设施损坏,应当赔偿原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泺口水文站的经济损失。鉴于涉案车辆所属单位被告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系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崔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黄河泺口水文站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承担受损缆道修复建设费、借用替代勘测船保障工作支出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等费用共计5298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受损的黄河水文设施利益全部及时得到了赔偿。

本案系济南黄河巡回法庭第一案,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人人都有保护黄河和爱护黄河水文设施的义务。黄河水文水质变化数据的测量采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着黄河防汛、防凌、水资源调配等国家重大决策。黄河水文设施的运行安全,关系着黄河水文测量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本案中,被告崔某法制意识淡薄,明知黄河大坝上建设有黄河水文监测设施,仍高速行使,致使黄河水文监测船缆道钢索被强大牵引力挂断,造成水文测验吊船缆道严重受损,黄河段水文测量工作一度中断,给黄河防凌、防汛预警和沿线调水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民事主体承担了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不久,经人民法院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受损的黄河水文设施利益全部及时得到了赔偿。本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司法担当精神。

 四、济南市市中区某村民委员会诉李某1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3年10月26日,济南市市中区某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由李某1承包该村荒山,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发展农业观光旅游等,使用期限50年。后李某1与其女儿李某2私下达成协议,荒山使用权受让方改为李某2。李某2于2014年4月份将该承包地中约1.5亩给李某3(李某1的女儿、李某2的妹妹)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李某3于2014年4月份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老年公寓楼3栋,该老年公寓楼并无行政审批手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给某村民委员会。2、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被处罚人罚款18846元。因承包人存在上述违法情节,某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2.判令李某1将其承包的874亩四荒地返还给某村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某村委会、李某1签订的《农村四荒资源开发合同》合法有效,李某1违反合同约定转包及其女儿违法使用部分涉案土地的行为,并非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判令驳回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1擅自转包涉案土地建设老年公寓,改变土地用途,致使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损毁,且荒山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向涉案土地非法倾倒渣土、泥浆等非法行为,承包荒山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1将涉案荒山土地返还给某村委会。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因承包方擅自改变荒山承包用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老年公寓,并实施倾倒渣土行为而引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我国是一个土地辽阔,但植被相对稀少的国家,实施荒山植树造林,是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承包人及其亲属在承包经营荒山期间,本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植树造林,但其为谋取私利,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利用土地进行老年公寓建设,并向涉案土地非法倾倒渣土、泥浆,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承包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违反了民事行为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支持村委会将涉案荒山收回,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倡导公民诚信守法、遵循契约精神,保障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的规范和警示意义。

 五、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诉山东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针对辖区内城郊结合部餐饮店、小吃店、烧烤店众多,营业时间不固定,油烟排放污染大气严重,经营地点较为分散,不易于监管的执法难题,为有效实时监测辖区餐饮油烟污染状况,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以下简称槐荫生态环境局)决定通过为辖区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空气净化设备及监控仪、油烟检测系统平台等服务,实现对槐荫区餐饮油烟排污情况实时在线监控。2019年2月18日,该局与山东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山东某科技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餐饮油烟环境监测设备设施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8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安装完毕数据稳定上传1年支付合同总价的40%,项目结束经验收后付清余款。2019年3月5日,槐荫生态环境局向山东某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925000元,此后,山东某科技公司未正常履约。为尽快推进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槐荫生态环境局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给付给被告的合同款92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亦未遵守承诺完成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槐荫生态环境局通过与山东某科技公司订立合同,实现对辖区餐饮油烟排放进行高效治理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槐荫区环境局请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二、山东某科技公司合同款925000元;三、山东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77500元。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餐饮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餐饮服务行业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比如烧烤店的烟气,烹饪时产生的油烟,加剧了环境空气的污染,也给居民的健康生活带来不便。为此,槐荫区生态环境局采取招投标订购环境服务合同的方式,加强对餐饮空气污染的高效治理。本案中,因中标公司迟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致使槐荫生态环境局对辖区餐饮油烟高效治理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槐荫生态环境局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法诉讼请求,使得环保部门能够及时更换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实施对辖区内餐饮油烟排放的有效监测,避免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还市民一个洁净的天空。


【行政类】

 六、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山东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19年4月27日,接群众举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而是通过潜水泵,直接将生产污水非法排入厂区西侧的灌溉水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2019年5月2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评审批要求;2、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自愿撤回起诉。2020年5月29日,该公司缴纳2万元罚款,剩余罚款未交。2020年6月28日,因该公司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罚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东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自动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山东某肉食品有限公司缴纳剩余罚款18万元的处罚内容。

本案系企业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处罚而引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前,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水污染日益成为成为社会公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仅会严重污染水源,还可能对周边地下土壤形成渗透,严重破坏土地生态资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执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和保障美好的生态环境。本案对促使生产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合法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申请执行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行政处罚案

2019年9月1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以下简称济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有一废旧回收门市部非法处置不明废品,气味刺鼻,污染周边环境。接举报后,济阳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查明,该门市部露天堆放大量废旧草铵膦、氰氟草酯、工草胺等农药包装物、内置包装袋、废旧药瓶等包装物、容器,包装物不同程度沾染有农药残留,致使周边农药气味刺鼻,经鉴定,上述农药残留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危废范畴。2019年11月4日,济阳生态环境局对该门市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为,该门市部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标准的防护措施,严重污染了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该门市部: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二、对其罚款1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门市部未主动履行罚款内容,济阳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违法事实清楚,济阳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济阳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系因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不当而被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此产生的工业废品和农药残留等固体废物不断增加,如这些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加强固体废物的依法收集与管理,成为当前环保执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中,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将违法收集来的废旧农药瓶、包装袋等危废,露天混合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有的包装物不同程度沾染有农药残留,致使农药气味刺鼻,严重污染了周围大气和土壤环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强制执行对该门市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守护蓝天净土的司法态度和决心。


【环境公益诉讼类】

 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与韩某等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底至6月25日,被告韩某、侯某、周某、吕某1、吕某2、刘某、张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某村东山地拆违拆临现场,以“清运违建渣土”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共同破坏了村东山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破损山体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1.1万元。2020年1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修复方案进行山体及生态环境的修复,承担修复后验收评估费用;如不能修复,则承担71.1万元修复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和七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韩某、侯某、吕某1、周某、刘某、张某、吕某2按照《破损山体复绿工程设计方案》,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被破坏的山体与生态环境,修复期限七个月。修复期限届满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的验收合格报告。二、如被告韩某、侯某、吕某1、周某、刘某、张某、吕某2不能按期提供前述第一项确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则于修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修复费用71.1万元,支付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三、案件受理费5455元,由被告韩某、侯某、吕某1、周某、刘某、张某、吕某2承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本案系非法开采山体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不法分子受高额经济利益驱使,未经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山体问题突出。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扰乱国家正常采矿秩序,侵害国家矿产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爱云亲自担任审判长,时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对被告韩某等七人破坏山体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打击非法开采山石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同时,本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促进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确保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修复,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案对于引导人们重视矿产资源保护,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九、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诉贾某、牛某、赵某、万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贾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前升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野鸡49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获利4000余元。2019年11月至年底,被告人牛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小王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野鸡32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获利1820元。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赵某利用夹子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归德街道办事处东赵庄附近的麦子地猎捕野兔32只,售卖于某4只,卖于赵某4只,其余自己食用。被告人万某在明知贾某、牛某、赵某通过非法狩猎获得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野鸡81只、野兔4只,转卖于陈某、李某。经权威部门鉴定,被告人贾某、牛某、赵某捕猎的野鸡、野兔,学名分别为雉鸡、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牛某、赵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负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作案工具铁罩子两个予以没收;被告人万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长清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牛某、赵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700元、9600元、2560元,并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就其非法狩猎罪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费用由贾某、牛某、赵某承担。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赔偿款项当事人已经交至法院。

本案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杀,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刻不容缓。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本案,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判决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以及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法律意识,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爱惜大自然界的所有有益生命,让山川大地多一份生机与灵动,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毕某1承揽了“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某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工程。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毕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标准及范围进行合法施工,而是利用挖掘机、油锤等大型工具,私自开采附近山体矿石并对外销售。被告人毕某2根据其父毕某1的安排,参与看护并将偷采的矿石运出销售。销售后,毕某1获得赃款112.04万元,孙某获得赃款102万元。

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等人非法开采山石的行为,造成周围山体严重损坏,岩石裸露,土地和植被受损,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恢复生态环境,需对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经评估鉴定,受损害山体生态治理所需费用为92.6万元。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平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毕某1、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毕某1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毕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要求修复破坏的山体,被告人毕某1退缴部分非法所得,被告人孙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孙某、毕某2归案后能够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对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评估鉴定验收费用,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判处:一、被告人毕某1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判处被告人毕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毕某1退缴的非法所得六十万元,被告人孙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一百零二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毕某1继续退缴非法所得五十二万零四百元;六、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某村南损坏的山体按修复治理方案进行修复。若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九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毕某1、孙某、毕某2承担评估验收费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复杂,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对宝贵的矿产资源造成人为破坏,而且还有可能引发生态破坏等地质灾害,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借土地整治项目为名,超范围开采矿石,非法牟利,造成山体严重破坏,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仅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追缴了三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还判决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尽快得到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的司法力度。



闪电新闻记者 冯诗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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