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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路边设“土堆” 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 法院:村民承担20%赔偿责任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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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0:32:10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1日讯 2021年2月,济南市商河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原因竟然是村民田某为浇灌耕地在路边设置了一个“土堆”!这起事故造成驾驶人徐某死亡,牵扯到村民、镇政府、交通运输局、道路养护公司等10个被告。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村民田某承担2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4日,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事发地点东侧土堆后侧滑失控并向西偏北运动,其车体碰撞道路北侧树木及墙体之后,轿车冲入道路北侧田地内并向西偏北运动一段距离后停止。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某当场死亡。

另查明,该土堆位于事故现场东侧(长320cm、宽270cm、高18cm)系为杨某等6人浇灌其耕地堆积设立。田某为共同设立人,其为上述6人提供浇水设备并收取费用。

事后,徐某父母等将村民田某及杨某等6位村民,以及镇政府、交通运输局、服务公司起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10名被告赔偿138119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父母等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对村民杨某等6人以及镇政府、交通运输局、服务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车辆驾驶人徐某存在酒后驾驶情节应负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村民田某、杨某等7人未经批准设立穿越道路设施,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完毕后也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负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证明书,法院认定对于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人徐某及其近亲属遭受的损失,村民田某应负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父母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1635.5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来源:济南商河法院)

闪电新闻记者 冯诗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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