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23 09:20:03
齐鲁网济南3月23日讯 为赚取差额利润,被告人在明知食用工业盐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还向周边碘缺乏地区食品加工业户销售!!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妻崔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崔某系夫妻,共同经营粮油副食店,为赚取差额利润,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先后四次从非法途径购入无商标盐共计8 500kg,在明知食用该种盐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向周边食品加工业户销售,销售金额12000元,非法盈利3 757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负责电话联系购入、销售、送货、记账等,被告人崔某在送货过程中帮忙搬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崔某违反国家相关盐业管理规定,在缺碘地区大量销售无任何标识劣质非碘盐,且含有亚销酸盐成分,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崔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含有亚硝酸盐的非碘盐共计150kg,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崔某违法所得3 757元,予以没收。
闪电新闻记者 张帅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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