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4-09 11:59:04
齐鲁网济南4月9日讯 拒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济南某公司退休职工刘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1.7万余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被济南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1987年,济南某公司职工吴某生育一子,后吴某从当地居委会申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6年7月,吴某从公司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但其与公司交涉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时,却遭到单位拒绝。此后,吴某一直向单位追要该项补助金。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上半年,吴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8万元,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吴某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凭证可享受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助金。
历下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吴某婚后仅育有一子,且其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明,故在吴某退休时,吴某所在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予支付的,应予补发。经查,2015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2元。综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由吴某所在公司向其支付1.7万余元(4882元/月×12个月×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案件宣判后,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早在2015年我国明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国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也相应做了调整。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应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且所在企业正常运转的,该笔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由所在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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