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5-15 15:54:05
齐鲁网济南5月15日讯 李大爷生前一直由儿子一家照顾,因出行不便,其银行存款也一直由孙女小英代为支取。某天,李大爷瞒着家人和孙女小英来到银行,将自己银行卡里的12万元存款取出并交给小英。没想到过了几年,李大爷的三个女儿在得知银行卡无存款后,先是报警称失窃;后又以侄女小英擅自取款、损害他人利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追讨存款。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该笔款项系李某本人亲自取出,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诉请归还钱款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李大爷与王阿姨婚后生育四名子女,只老四是儿子。1992年,李大爷、王阿姨二人年迈,李大爷罹患脑梗,行动不便,便搬到儿子家,与之共同生活。2009年,李大爷与孙女小英来到银行,分两次将自己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悉数取出,并存入小英新开的银行账户。
2011年下半年,王阿姨带李大爷搬出儿子家。2012年12月,二女儿阿娟到派出所报案,称去年得知父亲李某的银行存款不知去向,现父亲李某要求追回,怀疑系案外人郑某将钱取走。一周后,派出所就阿娟所报警情对小英进行调查。在接受调查时,小英回忆称,其确于2009年曾跟爷爷李某共同去银行取款,钱取出后李某让自己另行开卡,并把这笔钱转入自己名下。李某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其年龄大了,取款不方便,而存至自己名下比较方便用钱。
2013年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突然接到李大爷、王阿姨及三个女儿的立案申请,他们以小英擅自支取12.4万元存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英全部返还钱款。对此,小英提出质疑,并请求一审法院对诉状中李某的签名及手印是否系其本人所签、所捺,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出于李某本人的意愿进行核实。
2014年6月19日,一审法院依法来至李大爷住所,对其(王阿姨同时在场)进行询问。对于一审法院所提出的问题——诸如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系其本人意愿,诉状中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等——李某本人均未回答。但在场的王阿姨称:提起诉讼是其与李某的本意,李某于诉状中的签名系由其代签,手印系李某本人所捺;之所以如此,系因李某患有脑梗,无法书写及说话。经查,李某于该年6月10日及之后的8月6日先后两次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并于8月7日救治无效而去世。据李某的病历资料显示:李某患有脑梗塞后遗症,但意识清醒。
案件庭审期间,银行负责人称,2008年我国相关银行文件载明,今后办理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取现交易,需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核对客户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且各储蓄网点不得办理无折、无密取款业务。银行按规定为李某取出12.4万元,是在核验储户存单真实性、校验预留密码,对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后,为储户办理的涉案取款业务,不存在违规办理取款手续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及三个女儿四人作为本案原告,应当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小英自认,被告小英确于2009年12月20日自李某银行卡中分两次支取存款共计12.4万元,并存入其银行账户内。同一天之内分两次取出12万余元,只有在获取存折密码、核对身份信息等情况下方可将涉案款项取出,故小英之所以能够成功支取涉案款项,必系受李某之委托或授意。小英取出钱款后,李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仍与小英一家人共同生活,其完全有机会向小英主张权利,并将涉案款项索回,但现实并无证据显示李某曾向小英主张过权利。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小英支取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且现在四人主张权利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王某等人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3日,济南中院依法立案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直到老人去世,一家人还深陷十二万存款官司的争执与撕咬中,我们相信这绝非老人所愿意看到的。在家事纠纷中,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简单地用是非、对错二元根本对立的判断逻辑去评判和处理。而且,在一场家事官司中,并没有所谓的“胜利者”:即便是最后打赢了官司的那个人,他(她)也不得不去面对:旧日完好的亲情,在这场官司缠斗中所出现的那道难以弥补和修复的裂痕。家庭和谐,靠每一名家庭成员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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