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8-08 15:18:08
齐鲁网8月8日讯 8月8日,由济南市纪委监委查办的,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伊世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伊世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伊世金利用先后担任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槐荫区分局、天桥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济南某建设集团项目经理焦某某等47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款拨付、刑事案件处理、治安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焦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0余万元。另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伊世金尚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710余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世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伊世金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伊世金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被告人伊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伊世金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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