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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生育保险11月1日起重大调整 增加产前检查费项目等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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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5:06:10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31日讯 闪电新闻记者从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济南市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济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该通知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相关政策调整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增加产前检查费项目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 女职工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标准为1800元。

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标准 扩大按项目付费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 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引流产的700元;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2. 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的待遇;

阴式手术产3100 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的保障待遇390元。

3.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绝育手术费1200 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25种情形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 12种情形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对“妊娠剧吐”等25种情形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对“子宫破裂”等12种情形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据实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新计发方式涉及配偶无工作的男职工 生育补助金报销标准提高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刘茜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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