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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犬管理规定开征民意,时间截至1月30日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

2021-01-02 10:35:01

1月1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30日。截止到2020年9月份,我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征求意见稿对诸多养犬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其中,对于遗弃所养犬只的或者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公安部门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近十年发生2万余起犬只伤人案件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唯一的养犬管理法规是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法规不能满足养犬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并存在与上位法无法衔接等问题,这也是此次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9月,我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2020年全市办理养犬初始登记6800只,年度登记15000只;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巡查捕获流浪犬1117只,其中烈性犬20只,开展流动办证进社区活动15次。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多年持续较高,投诉案(事)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投诉为例,其中2017年8883件,2018年10200件,2019年12340件,2020年至今,接到热线诉求9596件。养犬人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便清理不及时、犬主携犬乘电梯进公共场所扰民、流浪犬扰民等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仍持续比较突出。

饲养小型犬只第一年拟缴纳500元管理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改进了养犬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征求意见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养犬管理社会化管理的程度,赋予宠物诊疗机构承担养犬登记、年度检验、强制免疫等职责,建立养犬登记、年度检验管理社会化参与管理的新模式;赋予动保组织等社会团体承担“犬只留检所”职能,改变“犬只留检所”由市级公安机关设立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只承担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参与管理的职责,实行社会化参与管理的新方式。

征求意见稿还设立“扣押违法犬只”“责令改正”等管理措施,增加扣押违法犬只的强制措施和对犬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等规定。增设扣押强制措施后,为保证被扣押犬只在扣押期间得到正常喂养,实行委托第三方负责管理的制度,由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委托的宠物诊疗机构、动保组织负责实施扣押犬只的体检、饲养、疾病诊疗等犬只看管事项。

征求意见稿增加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设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授权性规定,规定居委会、小区物业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划定本责任区犬只禁入区。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依托现代通信技术,开发养犬管理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管理手段,实施养犬登记、年检、检查、查处等全流程信息化管控,建立便捷、高效的执法和服务模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养犬计分制度和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制度,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辅助措施。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服务费拟调整为:饲养小型犬只的,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以后为300元;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他犬只的,第一年每只1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每只为500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学校宿舍养犬最高拟处罚20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内不得饲养犬只;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违反以上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1.5米;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违反以上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对于遗弃所养犬只的或者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公安部门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罚款。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不予清除的予以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杨凡、肖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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