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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动产”来了,济南拟规定由开发商申请共有物业产权登记

来源:新时报

作者:

2021-01-05 09:55:01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也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了。济南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首次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出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产权的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济南市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杨凡、曲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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