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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

2022-01-26 09:46:01

本报1月25日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记者在今天召开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在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政务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拓宽监督渠道,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三条原则。

《条例》立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重点从破除准入壁垒、推进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服务等方面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我市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贯穿到法规中,针对营商环境工作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在建立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定,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

通过人大监督、政府督查、政协监督、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组合拳”,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主体责任,推动全市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在政务环境一章中,主要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规定。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实行网上办理、智能审批。对证明事项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推行分阶段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极简审批。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作出规定,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在宜居环境一章中,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作出规定。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创新创业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亲商重商助商的文化氛围。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便利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健全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对引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加快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外联内畅、立体便捷、智慧绿色的交通网络。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化医院、国际化社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在工作监督一章中,主要对营商环境工作监督作出规定。《条例》提出,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咨询和投诉举报,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杨凡、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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