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3日讯 12月2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深化开放合作,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创新发展,走出一条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今年5月20日,省委召开推进起步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就加快推进起步区建设发展作出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工作要求,保障和促进起步区高质量发展,由省政府提出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对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决定》从起步区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体制创新、用人制度等方面,制定了12条具体措施,为起步区破解发展难题提供法治保障。
为探索具体管理权限留有空间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借鉴其他国家级新区立法经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决定》对起步区管委会的定位和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
明确起步区管委会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明确起步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明确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明确起步区管委会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为营造起步区大胆闯、放手干的发展环境,促进起步区高质量高标准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简政放权,《决定》在权限下放、要素保障、行政执法等方面予以明确。
在权限下放方面,《决定》规定,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
在要素保障方面,《决定》明确,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全力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土地指标制约问题;
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方面,《决定》规定,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和高素质人才队伍是创新发展的前提
为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决定》在鼓励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和选人用人予以支持。
在鼓励创新方面,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在创新体制方面,允许起步区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充分发挥法定机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优势,主要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到“专业人干专业事”。同时,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起步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机构,进一步完善管委会大部制、扁平化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在选人用人方面,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
鼓励先行先试 设定限制性条款
为了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定》明确了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闪电新闻记者 马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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