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1 10:56:12
齐鲁网济南12月21日讯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市民张某自2003年起,在山东某医院从事临时维修工作,至今已15年,但直到2008年双方才开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请求追认自2002年3月起至2008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止,双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地仲裁机构以超出诉讼时效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遂向所在的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期间,院方辩称,张某于2008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只是用部分时间来维护、维修空调机房设备,双方并未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后经核查,张某在2008年1月与该医院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后,其身份关系、工作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结合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的身份关系、工作性质等因素,法庭推定张某主张其不知晓“医院不认可自己在2008年1月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常理。
因此,张某于2017年7月提起本案劳动仲裁申请,确未超过仲裁时效。张某的法律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关于张某在2008年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定问题。根据医院提交的临时工工资领报表,载明自2003年6月起医院即存在向张某支付工资的记录,张某虽主张其于2002年3月起就到医院工作,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起始时间应为2003年6月。
案件宣判后,医院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济南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张帅 万爽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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