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01 17:03:08
齐鲁网济南8月1日讯 随着城市车辆的不断增多,停车难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市民,在一些小区,不少居民都是租车位使用的,不过租金一般都是按月缴纳,可是最近,济南市三箭·如意苑小区的业主向记者反映,租他们小区的车位,不是按月交租金,而是一次性交五十年的。
(济南市三箭·如意苑小区)
王先生是济南三箭·如意苑小区的业主,在小区1号车库的一个车位,王先生已经租了有差不多十年了,在这之前一直正常的使用着:“是每半年一签,就是说每半年我们交一次使用费,然后给物业交一个管理费,就按照济南市物价局规定的255元。”
因为三箭·如意苑小区的1号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并没有产权,在这之前,三箭·如意苑小区的1号车库的使用者,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来交费使用。可是,从今年6月份开始,小区的开发商却要求修改车位租赁协议,协议规定:该车位使用期限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住宅使用权限终止,也就是说,这个车位的租赁使用期限和王先生所购买的70年产权的房屋一致,扣除已经入住的10余年,也就是说王先生还要租赁50多年的使用权。更让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这份协议还规定,租赁费用共14万元,需要一次性缴纳。
(王先生提供的车库使用协议)
王先生拿着协议咨询了律师表示,人防车位这种租赁协议违反《合同法》,《合同法》214条规定自由租赁期限最长20年,超过20年是无效的。
这种租赁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带着疑问,记者找到了济南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
“按照《人防法》第五条规定,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开发商他具有使用权。”济南市人防办综合计划处科长张光杰向记者介绍说“你不能让人白投资”。
(相关政府文件)
开发商拥有使用权,允许把防空工程里面设置的车位出租,济南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但开发商一租50多年的做法,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记者咨询了律师陈正斌。陈正斌表示人防车位的产权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国家。“那么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但是他可以出租,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期限最长是20年,超过的部分属于无效。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当中条款就属于变相的以租代售的,属于违法行为。”
8月1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王先生和开发商代表请到一起,协商解决此事。针对王先生提出的合同上的起止时间的异议,开发商表示这样的约定并没有问题:“土地是70年的,但是我们买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是土地书上也有,那你还有什么其他疑问吗?这14万是多长时间的费用,这个当时我们律师已经给你解释过了,所以说我觉得我没必要再解释了。”
同时,开发商代表认为,该公司和业户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并不是租赁合同,因此不受《合同法》214条约束,也就是不存在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问题,因此也让这次协调陷入了僵局。
对于目前这种情况,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他们还将进行二次调解,而这件事究竟如何处理,我们的记者还将继续关注。
闪电新闻记者 马锐 曹宁 王代杰 济南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01253,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66601253,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