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1-30 16:29:11
齐鲁网11月30日讯(记者李杨)11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成田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二审裁判。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成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并同时租用济南高新区的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振华、刘晓、马某某(犯罪时未成年),雇佣陈付强等5人短暂培训后,通过“陌陌”等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3月5日晚,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内,被告人李成田、邵振华、马某某等人,因嫖资支付问题两次殴打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欲勒索钱财。被告人李成田等9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2018年9月25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成田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成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邵振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晓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付强、陈峰、徐海洋、陈星宇、孔凡龙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成田、刘晓、马某某、陈付强、陈峰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所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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