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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家企业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被罚 涉济南一美容机构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9-08-30 09:12:08

8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10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到底哪些广告词不能胡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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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潍坊宝润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先进的数控车床”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1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二、东营信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4999元/平米实景现房”“与市二中新校仅几分钟车程”等内容,该房产广告未标明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并以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该项目位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19年4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山东科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含有“网红”“5D玻璃桥火了”“转发朋友圈即可免门票”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但未明确标注免费门票领取时间、地点,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造成大量游客误解及投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广告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9年5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四、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配有消防队员救火背影形象及含有“四川凉山森林大火,30名救火人员不幸罹难,向和平时期为公共安全负重的最可爱的人致敬,愿家属节哀”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英雄烈士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五、济南槐荫悦美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99.6%客户满意度”“眼部无痕十分钟成型双眼皮”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但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发布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5月,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2万元。

六、青岛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猴头菇饮料广告中含有“养胃”“增强免疫力”“抗衰老”等内容,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9年3月,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七、王洪宾利用微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健身广告宣传中含有“位置最佳、环境最好、人气最旺”“最大”“最专业”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

八、泰安市良君益友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广告中,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920029013.6)为其产品做广告宣传,经调查核实,该专利为终止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6月,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九、莱州市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为扩大其苹果销量,利用“栖霞苹果”影响力,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内将自产苹果宣传成“栖霞苹果”对外销售,苹果产地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9年6月,菜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元。

十、山东丰源电气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优秀民营企业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社会责任试点单位”等称号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发布公司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等内容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2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元。(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杨凡、曲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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