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09 11:57:08
齐鲁网济南8月9日讯(记者 韩苗苗)在生活中,小小的交通陋习常常造成惨痛的交通意外,夺走鲜活的生命,破坏美满的家庭。闯红灯便属于这一类交通陋习。一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了一时之快,心存侥幸,高速闯红灯,结果车毁人伤,甚至葬送性命,令人扼腕叹息。
8月2日早上7点32分,在天桥区济泺路与清河北路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由东向南左转通过路口,电动车由西向东直行闯信号,两车发生碰撞,骑电动车女子被撞后头部着地,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该女子1995年出生,事故发生前一天刚过完生日。本是花季年龄的一名年轻女孩,却因为“闯红灯”酿成悲剧。
8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滨河南路与生产路交叉口,一辆红色轿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过程中,途遇一名女子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闯红灯、且在道路的北侧逆向行驶,行驶至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发突然加之电动车车速过快,导致该女子被撞出2-3米倒地昏迷不醒。后经医院诊断,该起事故造成该女子右脚腕粉碎性骨折。经询问该女子53岁。
8月6日上午11点30分,在清河北路香江花园路口,一辆轿车沿清河北路由西向行驶至东侧路口斑马线处时,与一辆由北向南闯红灯、逆向行驶、横穿路口的电动车相撞。本该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下车推行过马路的电动车驾驶人,由于未按规定通过路口,驾驶电动车且加速闯红灯违法行驶,撞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导致其口吐白沫、当场昏迷,头部裂开一道十几公分的口子,鲜血如注。经医院诊断显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车主轻微脑震荡。经询问该女子44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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