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网
2019-02-22 09:57:02
鲁网2月22日讯 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贾某后,向贾某谎称自己系河北省滦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7月期间,虚构投资“某汽车融资项目”、投资打井工程等事由,骗取贾某在济南市多地向其转款928500元,期间陈某共向贾某返还35862元。2017年9月中旬,贾某无法与陈某取得联系。陈某诈骗数额共计892638元。
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2017年12月7日在河北省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抓获。经讯问,陈某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被害人陈述,2013年左右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陈某,陈某自称在滦县当警察,2016年11月,陈某说唐山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融资项目挺赚钱,每份融资额5980元,每天收益最低90元到130元之间,到期后给其本金,贾某把钱转给陈某后,陈某每天给其90元至130元之间的收益,后来陈某又打电话劝贾某增加投资,贾某感觉陈某人不错,生意也不错,每天给其收益,就相信他了,又给他转账增加投资,之后陈某提出让其投资他承包的打井工程、汽车城消防工程低买高卖项目等,并以他要归还朋友欠款、烟酒店需要资金周转、要还妻子钱、出差需要费用、给其买车要交定金、要还高利贷、要给他人买礼品、要造假身份证等事由向其要钱,贾某多次通过自己和对象江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陈某的银行账号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打款。2017年9月中旬开始其联系不上陈某,11月13日陈某知道其报警后联系过贾某,但之后又联系不上了。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陈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892638元。(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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