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2-25 16:44:02
齐鲁网2月25日讯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擅自利用明星赵某某肖像权的案件。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告赵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在全球华人社会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且担任国内多家知名产品的商业代言人,其本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济南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整体具有商业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的封面及多篇微博文章中大肆使用原告多张肖像用以商业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品牌形象代言人,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产品、服务予以认可,并向社会公众推荐。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降低了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且对原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主动撤回、删除本企业网站及杂志等媒介中载有原告赵某某肖像内容的广告。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5万元,且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官网微博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歉函,就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用以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被告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向其经销商、加盟商、代理商或任何第三方展示、使用上述要求删除的内容。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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