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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勾兑酱油售卖被判刑就行了?检察机关提公益诉讼再追民事责任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4-30 17:45: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30日讯 2020年4月29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民开庭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销售假酱油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当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苓、被告杜某荣到庭应诉,被告吕某强、被告龚某芳因被羁押服刑未到庭应诉,被告魏某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村居民房内勾兑“味极鲜” 3人倒手卖到农村大集

2016年1月以来,吕某强、龚某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村居民房内,使用工业用盐等原料进行勾兑灌装“欣和味达美味极鲜”酱油,自行包装后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销售,先后出售给韩某苓、杜某芳、魏某练,三人购买上述假酱油后,分别在当地农村大集进行了大量销售。以上制造及销售假酱油的行为涉及金额为164余万左右。

检察院向法院公益诉讼  应为刑事+民事

2019年7月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吕某强、龚某芳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吕某强、龚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故,本案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吕某强、被告龚某芳、韩某苓、杜某荣、魏某练五被告制造和销售假酱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部分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五被告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提起本次民事公益诉讼。

因本案系涉及公众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中院对本案依法组成了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参加的七人合议庭。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宣判。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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