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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业主不交物业费成被告 法院判决补交845元及违约金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3-01-05 11:54: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5日讯 近日,山东平阴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民事判决书,一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成为被告,判决结果显示,业主需要补交845元及违约金。

2019年9月26日,原告物业公司与平阴县东三里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业主王某居住的东三里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缴纳标准为0.39元/每月/每平米,被告的房屋面积为91.72平方米。被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拒绝缴纳一套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仍然无理由拒绝缴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王某辩称,其拒交物业费理由充分,原告方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到位不作为等诸多问题,居民多次提意见均不改正。比如车位费收取之后不管理,车位内杂草丛生,应急通道消防通道车辆随便停放,给消防带来很大隐患。楼道卫生基本不打扫,电动车在楼道随便充电,极易引起火灾,公共设施无人管,路灯,楼道灯坏了不及时处理等等。

法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对于被告主张的东三里居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东三里居委会在经过招标,经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评比打分,经两议会成员评比打分,确定原告中标该安置楼的物业公司,不应认定东三里居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且原告与被告也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也确实提供了物业服务。

对于被告主张的案涉小区基本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不属于原告的原因,不应成为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对于被告主张的案涉小区应由东三里居委会暂时负担卫生安全问题,等完善设施后再聘请物业公司的问题,被告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东三里居委会反映处理。

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服务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由被告提供的照片为证,证实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有欠缺之处,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不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4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退还装修押金300元的问题,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抵顶,法院予以准许,即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4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逾期利息,被告违约系事实,原、被告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因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调整违约金为以8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所受损失已通过违约金进行调整,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年来,围绕物业费的话题时常被提起,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业主因小区环境脏乱、治安混乱,拒交物业费而被起诉;有些业主因为没交物业费而被停水、停电,甚至限制使用电梯。以案说法丨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维权,法院这样做……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当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发现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时,法院一般会支持业主减少支付物业费的请求。这些情况,物业费该不该交?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人工成本不断上涨,多数物业公司承担了巨大经济压力,并导致服务质量难以提高。物业方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构建质价相符的契约关系。


闪电新闻记者 陈志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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