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12 19:27:12
齐鲁网济南12月12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张洁)通过IE浏览器搜索国内某知名公司的全脑潜能开发项目,搜索结果中的一条网络链接却指向了另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智力开发的合作招商页面。2017年4月27日,山东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称原告)以广州某培训公司(以下称被告)故意利用其拥有的商标进行网络推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公司创于2014年,从事文化艺术交流和非学历职业技能等培训业务。两年后,该公司成为第15894005号商标“博赞忆鸣惊人”的专用权人,并在全国多地设立加盟培训校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16年,被告在与原告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故意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设置为“360”网站搜索关键词,并关联自己的公司网站进行网络推广,导致网络用户在“360”网站将“博赞忆鸣惊人”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链接指向了被告所在的公司网站。使本拟通过“博赞忆鸣惊人”关键词了解原告公司的网络用户误入被告公司网站,从而增加了被告公司的网络访问数量,使原告公司丧失了部分潜在的市场交易机会。原告公司依此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在侵权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向济南中院书面辩称:“博赞忆鸣惊人”属于普通词汇,其营销行为系利用广告创意进行的一次合理的网络推广,主观上并无利用原告知名度的故意,且该推广方式是教育培训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并不足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两公司均从事记忆力、全脑潜能开发等教育培训,两者的经营范围近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博赞”一词,作为思维导图创始人Tony Buzan的中文译名(东尼·博赞)使用时,具有特定指代作用,此时可认定“博赞”系普通词汇。而本案中,原告公司将“博赞”前缀以地域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此时,“博赞”和“博赞忆鸣惊人”蕴含着与原告身份、权利不可分的特定含义,被告公司将“博赞忆鸣惊人”作为搜索关键词,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此外,被告辩称其网络推广行为系行业内的普遍做法,自己主观上并无利用原告公司知名度的故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被告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市场活动中的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对被告的侵权赔偿金额予以酌定。
综上,济南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其培训公司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官提醒:企业字号具有跨地域效力,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在异地使用,其前提是不能攀附知名企业字号的商誉,使相关公众混同商品主体,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诚实、诚信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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