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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 济南历城法院开出15万元“罚单”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0-27 18:34:10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7日讯 近日,历城法院对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

2018年7月,山东某机电公司与厦门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为施工单位的标段工地提供劳务工人,厦门某信息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欠劳务费367万元未支付,山东某机电公司将厦门某信息公司诉至历城法院。审理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加盖被告方项目专用章的结算证据,即工程劳务计量表。被告厦门某信息公司对于该计量表上加盖的项目专用章提出异议。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项目专用章系原告方伪造的,要求鉴定,但未提交印样。此后,又主张以向建设单位申请拨款的申请及审核表上加盖的项目专用章为鉴材予以鉴定,待到原告方再次向法庭提交拨款申请及审核表原件后,被告方又辩称认可工程劳务计量表上加盖的项目专用章与拨款申请表上加盖的项目专用章是同一印章,不再申请鉴定。但又第三次辩称该印章由原告刻制,在被告方处存档,工程劳务计量表上的印章是由原告方自行加盖的。

诉讼中,被告厦门某信息公司认可已向原告山东某机电公司支付154万元,并陈述了一种支付依据,之后又变了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厦门某信息公司关于山东某机电公司提交的工程劳务计量表上加盖的项目专用章的形成、保管,及对于已付款154万元的计算依据,厦门某信息公司做出前后两次不一致的陈述。历城法院针对厦门某信息公司提出的鉴定组织了两次质证,其行为已妨碍了法院的审理,法院应予以处罚。厦门某信息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济南中院审查后决定,驳回复议,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公正的诉讼程序和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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