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 今天,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济南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4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约定王某底薪1万余元。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内容及相应后果。后王某业绩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王某认为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应按协议约定调整薪资,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工资两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如需对劳动合同内容调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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