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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燃放儿童烟花,济南年近不惑男子被罚200元!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02-24 17:17:02

齐鲁网2月24日讯 2月22日正月初七晚7点左右,济南市天桥公安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无影山西路影山花园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堤口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两枚燃放后的“小蜜蜂”烟花,但是并未发现燃放人员。 为了尽快找到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并依法给予处罚,民警立即调取事发地周边监控录像。经过仔细查阅监控录像,民警发现一名男子在事发地燃放了三枚“小蜜蜂”烟花后,随后进入了旁边的一家饭店。民警随即来到该饭店找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肖某。

经询问,肖某对其于2月22日晚7时许在影山花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肖某供述:2月22日晚7时许,其约朋友一起到影山花园附近一家饭店就餐,行至饭店门口时,肖某发现随身还带着三枚今年在泰安老家带回来的孩子尚未燃放的“小蜜蜂”儿童烟花,随即停下了脚步,虽然明知“禁放”规定,肖某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自以为燃放儿童烟花不算违法,“任性”地燃放了三枚“小蜜蜂”烟花。

2月22日晚,济南天桥警方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肖某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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