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8-10-29 18:01:10
济南一小伙用伪造的承兑汇票诈骗三百余万元,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小伙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某某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的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2017年3月,李某某持有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郭某某联系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姚某进行转让,姚某同意后,于2017年3月10日按照双方的约定见面,李某某将一张伪造的面额为30万元,付款人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及虚假的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交给姚某。姚某等人收取承兑汇票后,按约定比率,于当日下午支付给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账户上275700元,并支付给郭某某中介费3300元。
自此至同年4月18日,李某某和郭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又先后5次,将14张面额共计4562000元的假的承兑汇票,以转让为名骗取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钱财,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2764107元,付给郭某某手续费30790元,另有约定的118万元尚未支付给李某某。2017年4月19日,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亮到北京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核实李某某转让的汇票均系伪造。
综上,李某某6次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共计诈骗得款3039807元,另有118万元未遂。上述款项到账后即被转走或者由李某某提现,案发后赃款没有被追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2月23日将李某某从泰国押回济南。
天桥区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他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诈骗赃款未被追回,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其退赔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3039807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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