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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济南市中区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6-01 19:06: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和家事少年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丁某甲的母亲丁某乙与被告张某某原系朋友关系,两人于201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丁某乙在2015年发现自己怀孕,但同时发现张某某已经结婚,就没有将怀孕的事情告诉张某某,张某某后来突然失联,丁某乙独自于2016年生育了丁某甲,并抚养至今。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丁某甲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丁某甲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丁某甲现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自其出生之月起至今的抚养费54000元;并要求此后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至丁某甲年满18周岁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丁某甲母亲丁某乙与被告张某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曾经同居生活,在交往过程中,丁某乙怀孕并生育了丁某甲,张某某做为丁某甲的亲生父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对丁某甲尽到抚养义务直至丁某甲成年时止,故对丁某甲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抚养费54000元,并每月按照1500元的标准向丁某甲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成年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邵某与徐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邵某于2016年3月生育一子徐小某。后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双方于2020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需提前通知男方,男方保证女方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双方离婚后,在2020年6月期间,原告在探望婚生子徐小某时,因是否带走孩子过夜的问题与被告徐某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原、被告及周围群众均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出警后,将双方带回至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并由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徐某仍以对孩子有不良影响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婚生子徐小某。自2020年6月发生冲突后至今,原告邵某未能见到婚生子徐小某。2020年8月,邵某将徐某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视婚生子徐小某两天(周六、周日)。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被告之子徐小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且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虽提出原告探望子女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在不离开视线的情况下允许原告探望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每周周末两天探望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的工作性质和孩子现年龄段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每个周末均由原告接走探望的请求不现实,也会影响到被告和孩子长时间单独相处质量,故法院酌定原告可每月有两次在周末时将孩子接走探望,每月两次在非节假日或工作日,孩子放学时接走探望至当晚9:30分送回至被告住所,被告徐某有协助原告完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状态。对于原告要求每月四次周末探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王某某与高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济南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王某某、高某某在教室外走廊内打闹,先是高某某坐在地上,高某某起身后搂抱王某某抢夺物品,后在追逐拉扯中致王某某倒地。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六O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积气等,同年11月7日出院。其后,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份三次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

后王某某将高某某及其母亲、济南某小学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6千余元,并要求高某某及其母亲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营养时间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因外伤所致多处损伤,未遗明显功能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某在课间追逐拉扯中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对王某某的伤害负有直接责任,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与高某某课间追逐打闹抢夺物品,对事件的起因负有一定责任,可以适当减轻高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王某某、高某某作为入学不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济南某小学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未提供日常规范管理的相应制度,亦未提供教师在岗执勤的证据,在二人课间追逐打闹时没有及时制止,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按照原告王某某承担5%、被告高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5%、被告济南某小学承担60%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王某某受伤事件发生时,其与高某某均系刚入学不久、活泼好动的儿童,该事件的发生是双方家长都不愿意看到也难以预料的事情,双方应本着诚实友善、互谅互让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对于王某某要求高某某及其监护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刁某某与郭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刁某某与郭某某系同学关系,事发时,均在济南市某小学四年级一班就读。2019年11月某日上午 9点左右是课间跑操时间,全校各班级以班为单位在学校绕操场跑道跑操,刁某某与郭某某在前面有时一前一后,有时并列行走,另三名同学在后面跑动欲超过二人,期间郭某某有侧回头的动作,然后开始起跑,在跑动过程中刁某某、郭某某摔倒,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济南市某小学通知了刁某某、郭某某的家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刁某某送至济南市儿童医院进行诊疗,经该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同日,刁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一万三千余元。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及其家人给付刁某某1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刁某某与郭某某均为小学四年级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济南市某小学组织学生课间跑操,系为了增强学生体质的正常体育锻炼活动,也符合该年龄段的学生需要。法院认定刁某某在与郭某某同向跑步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责任。考虑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刁某某受伤后并为此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因此综合本案案情,考虑本案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本院酌定刁某某与郭某某各承担50%的损失较为适宜。因郭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五:赵某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5日,赵某化名“杨帅”,通过QQ联系孙某某(女,2004年11月出生,13岁),以知道孙某某所在学校,有孙某某隐私视频,如不配合就将视频发到学校论坛上等为要挟,要求孙某某长期与其保持性关系,后辅以金钱利诱等方式,于同年7月至10月期间,在明知孙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等多家宾馆房间内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10次左右。

而后赵某在孙某某年满十四周岁后又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成立,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赵某虽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2万元,但综合其行为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 通讯员 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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