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30 10:13:03
2017年,高某想学习挖掘机操作,尚某受朋友请托,同意高某在挖掘机非工作状态时先熟悉熟悉挖掘机。期间,高某不向尚某交纳任何学习费用,尚某也不向高某支付任何劳务报酬。
同年4月29日,尚某所雇佣的一名挖掘机驾驶员在操作挖掘机时,挖斗不慎将近距离观察的高某右手小指压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电话联系尚某,尚某开车将杨路明送章丘市中医院急救,后转入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高某被诊断为右小指离断伤,住院共花费6700元;期间,尚某垫付医疗费2500元。
13天后,高某出院,向尚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尚某称,自己已对高某情至义尽,不仅免费提供场地,而且在高某出事后,自己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医就诊,况且高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构成伤残,遂拒绝了高某的要求。
二人协商未果,高某遂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尚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2017年9月,高某伤情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其损伤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尚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尚某碍于朋友请托的情面,向高某无偿提供场地,并同意高某在挖掘机非工作状态下可近距离熟悉机器。该约定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也是尚某对高某的安全注意提醒。在一定程度上,尚某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高某免费熟悉机器,本是从中获益的一方,但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却违反上述安全约定,在挖掘机工作过程中靠近机器导致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可依此减轻侵权人尚某的责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杨路明在受伤时并未从事其他职业,也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自己因误工减少了收入,故法庭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酌定判决由尚某对高某所受的损害,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高某医药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其已给付的2500元从中予以扣除。
案件宣判后,高某不服判决,以自己尚未结婚、右手小手指受伤影响劳动能力和感观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尚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据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高某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故对高某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济南中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碍于情面,向朋友或熟人提供场地,支持他们自学诸如挖掘机、卡货车等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机械。其实,这种做法存在很多风险和隐患。一旦发生安全意外,造成伤害,伤及的不单是私人之间的情谊;更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所以,建议学员到正规学校通过系统、专业地学习和培训,考取驾驶证,持证操作机械,这既是对自己、又是对他人负责。
闪电新闻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张洁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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