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5-07 16:54:05
齐鲁网济南5月7日讯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受理一起请求某社会保险事业处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
孙某系某煤矿公司职工,2012年11月被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2012年12月,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6月,确认其伤残程度为肆级。之后,某社保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孙某办理退休手续,某社保处停发孙某的伤残津贴,开始发放养老保险且低于原伤残津贴。
孙某请求某社保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付其自2014年4月至2018年6月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自2018年7月份起按规定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某社保处辩称孙某所在单位自2013年8月以后未缴纳工伤保险,孙某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法院认为,孙某因工负伤,伤残程度为肆级,于2014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某社保处自2014年4月停发孙某的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并无不当,但为孙某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某社保处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社保基金中补足基本养老保险与伤残津贴之间的差额。孙某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且孙某现已退休。因此,法院判决某社保处应给付孙某自2014年4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
闪电新闻记者 张帅 通讯员 高文倩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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