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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就公共场所控烟再征民意:6类场所室外区域拟禁止吸烟,电子烟也不行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2021-05-29 09:41:05

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来临之际,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根据送审稿,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等6类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烟草烟雾是导致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阻塞性肺部疾病、消化性溃疡等多种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经调查,山东省18岁以上成人吸烟率23.98%,济南市二手烟暴露率为56.6%,肺癌发病率、死亡率多年来一直高居济南市恶性肿瘤首位。有效控烟可显著降低其发病率,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

送审稿明确,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送审稿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大型活动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等6类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配置收集烟头、烟灰等器具。

根据送审稿,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送审稿还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其中,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责任编辑:杨凡、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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