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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公布!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对单位最高处三十万元罚款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3-01-11 17:03: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1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获悉,《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

鼓励封山育林 严禁新、改、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造林绿化,鼓励封山育林,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同时,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在前面四条的基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另外,《条例》明确在泉水补给区及汇集出露区的山体、河道保护范围内,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规定的管控要求执行。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

(二)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手段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建设范围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已经开发建成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生态修复或者逐步迁建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逐步进行清理恢复和迁建。

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

逐步推进泉水直饮工程

《条例》明确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 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同时,在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在施工前对位于施工现场的名泉及其毗邻的名泉采取相应的工程保护措施,防止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泉脉、堵塞泉眼、毁损泉渠等附属设施或者对泉水水质造成破坏性影响,并于建设项目竣工前恢复名泉原貌。具备条件的基坑开挖降水应当回灌或者利用。 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百脉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基础施工应当限制采用箱形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构)筑物。 

另外,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二米的建(构)筑物。 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回灌等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泉池、泉渠及沿岸周边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用水。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推进泉水直饮工程,按照优水优用原则实施分质供水。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二)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 

(三)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四)其他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的行为。 

除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泉水游泳场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内游泳。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指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未向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致使泉水出露点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名泉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场所以外的名泉泉池、泉渠游泳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名泉保护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段嘉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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