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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烧纸、点燃杂草引发火灾 济南2人被判刑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4-03 11:49:04

“被告人田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3日讯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该两起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失火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毕惠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案件一详情:

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

经田某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烧毁林地中,属于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185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的林地过火面积154.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总价值409753元。

案件二详情:

2019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井字村北山,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坡地中,为灭杀核桃树上虫子,点燃核桃树下的杂草,不慎引燃核桃树周围的杂草和树叶,引发周围山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88.65亩,其中林地面积50.85亩(3.39公顷),共烧死树木2903棵、烧伤173棵,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值48358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烧毁林地为防护林地,系省级及市级生态公益林。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

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17331元。

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木,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水分流失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该案的审判长毕惠岩表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运用刑罚手段,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修复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且侵害人身体力行的参与环境保护,比单纯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也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清明节来临之际,提醒广大市民,文明祭扫、严控火源,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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