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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 酒后入室砍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场听证会让申诉处理更人性化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6-08 18:05: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8日讯 6月8日至6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今天,济南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3起处理群众信访典型案例。济南的郭某东酒后持刀伤害孟某某和其丈夫郭某波,因对法院判决郭某东为故意伤害罪产生疑问,遂提起申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21时许,孟某某到自家院外的厕所方便时,被人捂嘴,孟某某自称看见的是郭某东,并跟丈夫郭某波一起找郭某东理论,双方在路上相遇,随后发生殴打被人拉开。当天夜里0时30分,郭某东酒后持菜刀独自到郭某波、孟某某家,用脚踹开屋门后对郭某波、孟某某猛砍数刀,造成郭某波、孟某某头面部及手部受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一级、二级。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申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以原案被告人郭某东半夜强闯民宅,持刀砍伤被害人头部及身体,性质极为恶劣,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原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述处理

受理孟某某的申诉后,承办人立即了解案情,并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原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系偶发矛盾,原案被告人的砍伤行为是为了打仗,其主观上没有想杀人的故意,且造成的是轻伤害的后果,原审判决对郭某东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为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商河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代表、律师等共5人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经过公开听证,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同时,听证会上,承办人及听证员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释疑解惑,帮申诉人打开了心结,申诉人同意息访罢诉。

闪电新闻记者 胡振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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