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3日讯 “我喝醉酒后,无德、无故在电话里辱骂了法官,我非常后悔,我对我的过激行为向法官道歉······”7月30日上午,在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第四执行谈话室内,申请人王某当面向法官道歉。
两天前的下午,一上班,承办法官的手机就响了起来,接通后,传来了申请人王某的声音。然而,他并不是咨询自己申请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而是用极其粗俗、不堪入耳的语言对承办法官破口大骂。
鉴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莱芜区法院依法传唤其到庭,对他释明他的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通过法官释法,王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官道歉,当场写下了悔过书。看王某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莱芜区法院决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提醒:有诉求请理性表达,切勿做威胁、辱骂法官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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