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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服务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2-03 16:45: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阴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平阴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片、工作通报、服务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平阴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企商事案件3146件,切实维护市场有序稳定运转。审理买卖、租赁等合同案1242件,调撤案件886件,通过司法调解迅速化解矛盾,护航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债券等金融类案件714件,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司法支持。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涉企案件2019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2亿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疫情期间,平阴法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寻求最大公约数,促成执行和解案件560余件,解除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后顾之忧。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服务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平洛社区系平阴县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2015年3月8日,项目建设方江苏中顺集团准备节后恢复开工。被告人尹某等人受原村书记安排,以平洛社区建设占用东平洛村生产道路没有补偿为由鼓动村民封堵工地出入口。而后,被告人与东平洛村8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村民代表、村民等人,采取车辆、渣土、人员堵路等方式,封堵平洛社区12-31#、34-41#安置楼工地出入口。此后,被告人安排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日夜轮流值班,分别封堵工地北出入口、西出入口,按每半天50元、一天100元、一晚上100元的标准发放工钱,24小时轮流封堵平洛社区12-31#、34-41#安置楼工地出入口,造成安置楼工程被严重拖延。后经专业公司评估,平洛社区工地被阻工共计22天,造成设备租赁费、值班人员工资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等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对东平洛村被占道路补偿存有异议,本应采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被告人却采取堵路阻工的手段,以此给镇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满足自己所认为公平的目的,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建筑施工方的正常施工,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且严重拖延了社区建设,影响了社区安置户的正常入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二、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首要是法治环境。平阴法院紧扣市场主体创业安全需求,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和企业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市场主体安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案例二: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集团于2014年6月作为分包公司承建了山东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平阴县锦龙嘉苑1#、2#楼建设项目,后于2016年8月以单位内部承包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梁某。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梁某拖欠尹某君、任某明二个班组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37665元,山东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了足以支付工资的工程款,而梁某却未支付工资。尹某君、任某明等人向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投诉,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16日对江苏某建设集团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限期三天支付拖欠工资,梁某收到该文书后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害人不再追究损失,且梁某有自首情节,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国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是对一起不信守承诺和遵纪守法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对于打击行业内不法行为,规范建筑行业内薪酬支付,树立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某化工厂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1日,平阴法院裁定受理某化工厂破产清算案。经破产管理人依法清算,该企业外欠债权数额385万元,破产财产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44.8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平阴法院遂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破产财产进入处置阶段。因企业全部占用划拨土地,土地所在区域规划用途为拆旧区,致使企业财产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难以变现,企业土地资产闲置,破产审理进程受阻。

为推进案件审理进程,院长刘学宽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与企业驻地政府及土地管理等多部门协调。引进一家有实力且有意向的公司,由其租赁破产企业的土地及厂房进行经营,解决破产企业资产的闲置问题;在法院、驻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多次会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础上,自然资源管理局依规将企业用地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多次组织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将破产财产处置给已租赁该片厂区进行经营的企业,该案顺利终结。

二、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开阔的视野和创新的思路,有的案件禁锢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自身的“单打独斗”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案中,先行引进土地利用者为将来资产的处置打下基础,多部门联动为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既盘活了闲置土地资源,又促成了新实业公司在平阴落地生根,较好的铨释了“审判为区域营商环境服务”的新理念。

案例四:某锅炉公司等35企业与某公司拖欠票据款、合同款系列案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上述汇票到期后被告的支付账户未有充足资金,导致某锅炉公司等原告企业提示付款后银行拒绝支付,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后遂向本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另与被告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原告企业在向被告公司交付设备后,被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上述原告企业遂提起买卖合同之诉。

经调查分析,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与被告经营范围系供需关系或为相同产业的上下游关系,原告长期与被告企业之间存在贸易往来,虽有诉讼纠纷存在但多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仍在存续,原、被告之间存在调解的客观基础。平阴法院由速裁团队对某公司的案件作为批案快速处理。通过与某公司沟通协调,由该公司派专人与法院对接,使送达、应诉、答辩等环节直通、快捷、高效;加大调解力度,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时为原、被告拟定调解框架协议,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协议的可行性;针对外地当事人较多的情况,大量适用网络“云庭审”,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最终,通过诉前调解+速裁程序,上述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结案。

二、典型意义

某公司是平阴县一家民生企业,受疫情影响,该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涉诉案件明显增多。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慎用保全措施,从而保障民生,促进民生企业的运行和生产。调解撤诉后,当事人按照调解书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避免执行案件的涌入或诉讼案件的再次进入,保障并优化了涉案企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和经营环境。

案例五:某公司与某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原告某牧业公司与被告某乳业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的场地及设施饲养奶牛。由于被告未能支付租赁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解除合同。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承办法官吴鹏了解,被告并非不想支付租赁费,只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前一阶段没有经营。现在正在积极复工复产,如果一次性把资金都抽调走,将对合作性的经营造成巨大困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得到原告谅解,给予一段时间周转资金。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支付租金的期限和金额。本案以调解结案。

二、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导致了众多的合同履行纠纷。平阴法院对涉及营商环境保护的案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多元调解平台优势,做到快速灵活处理,尤其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司法助力,通过调解迅速实现矛盾化解,保民生、促营商,帮助企业攻克时艰。

案例六:李某与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产品运输协议,至起诉时,被告拖欠李某运输费200万余元,原告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法庭反映,因前期疫情影响,资金链较为紧张,但目前正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加足马力恢复生产,现在经营已经恢复正常,公司账户的冻结,对企业资金流通、货款往来影响较大。承办法官夏民遂把双方约到法庭做起了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期还款协议,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保证了企业正常的财务往来和经营。

二、典型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遇见了经营方面的困难。在全力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只有创造条件让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经营和盈利,对债务人和企业本身才是最有利的。法院通过庭下调解,给困难企业一个喘息之机,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也促成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案例七:魏某与镇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于2006年购买商服用地性质宅基地一处,并计划建设房屋。因该土地已划入社区规划范围内,镇政府承诺,将来征收拆迁时,会在第一时间按照政策予以补偿,要求魏某不要再进行建设。2018年,涉地被征收,魏某与镇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平阴法院。

案件转入行政庭后,承办法官李玉霞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该案如果简单判决,“官”“民”之间的争议不会得到实质化解,反而在后续拆迁中可能会引发更大矛盾,也就无法达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转入平阴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由和解员梁开华对该案进行审前和解,并协调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和解员的主持下,原先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开始心平气和的坐下来陈述自己的意见。一番交流和调解后,魏某对镇政府的工作表示理解,镇政府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魏某进行补偿。最终,双方就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用和解的方式更利于争议的化解。

二、典型意义

与民事争议相比,行政争议通常持续时间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易呈现群体性特征等特点,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介入,为快速和实质性化解官民矛盾,提供了新范式。特别是在和解中心,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面,树立了政府负责任、敢担当的形象,营造出优质的营商环境。2018年10月,平阴县审前和解中心成立以来,平阴法院积极运用审前和解中心,已成功和解行政争议20余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平阴经验”。

案例八:某德公司与某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达公司系申请人某德公司的玛钢毛坯件供应商,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10月23日,由尹某提供担保,某达公司与某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达公司向某德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约定了某德公司有权在向某达公司应付货款中扣除,2019年3月20日,某德公司扣除应付某达公司货款173208.48元后,双方因某达公司所供货物质量及价格发生争议,某德公司就某达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提起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某达公司偿还某德公司本金126791.5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德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了解到某达公司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下准备复工复产,但其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另外,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大量玛钢毛坯件存放在库房,双方因毛坯件质量及价格有争议,某德公司不同意折抵借款,毛坯件系铸有原告标识,专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半成品,无法处理变现,严重占用流动资金和库房。该院立即召集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并做好相关防疫措施。经执行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达公司用部分毛坯件折抵全部借款本息,并就其余毛坯件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为被执行人腾出库存,又盘活了流动资金,我院于当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执行法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惧疫情,在严格采取防疫措施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平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促成和解,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除了后顾之忧。

案例九: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人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因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困难,又逢新冠疫情的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了解,公司受疫情影响,运转困难。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归还所欠的利息,剩余部分将分批偿还,本案得以和解方式结案。这不仅为被执行人盘活了流动资金,又调整了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了抽贷、断贷、压贷,使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借贷数额较大,企业种类较为典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执行法院即要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帮扶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在执行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详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金融秩序,又盘活了企业,使企业得以存活发展。此案件的顺利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双赢。

案例十:刘某某等百余人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济南某公司系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因环保问题经营困难欠发工人工资。近百名工人通过劳动仲裁追要工资,并申请执行。2020年春节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个行业都无法正常复工复产,使该被执行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

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证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不受影响,平阴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职工代表和被执行单位进行协商,制订解决方案。经反复沟通磋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济南某公司承诺每月缴纳部分款项,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返厂继续工作。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职工众多,既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执行法院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双赢。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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