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闪电·拍案|跟职工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济南一公司拒不支付病假工资被告

来源:济南高新法院

作者:

2021-03-14 14:33:03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4日讯 郎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给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郎某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郎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病假工资等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向郎某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某公司主张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其不应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名为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在实际用工中,郎某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周期等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实际用工方式应为全日制用工。本案,经过法官庭后进一步向用人单位落实情况、耐心调解、普法说理,某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同意向郎某支付相关款项,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较之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更为松散,如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等,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是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等因素,采用将全日制用工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假借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的情况,试图规避法律,免除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此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判定用工形式并非仅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义确定,而是要审查实际用工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周期等内容,不符合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仍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亦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内行使权利。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01253,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66601253,诚邀合作伙伴。

为泉城“南美”添色,济南市中区开展义务植树

惊蛰已过,万物复苏。又是一年春风至,植树造林正当时。在第43个植树节到来之际,济南市中区组织义务植树活动,为美化家园增绿添彩,点亮美...[详细]
齐鲁壹点 2021-03-13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1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70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  邮编:250062
技术支持:山东广电信通网络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