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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供应,均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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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0:43: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4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济南市文物局局长郅良;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济南市文物局副局长于茸就《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发布并答记者问。

郅良在发布会上介绍说,随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地下文物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遇有重要发现会对建设项目工期和项目规划造成影响。部分建设单位为了不影响建设进度,未履行考古调查勘探手续就开工建设,导致施工中文物遭到破坏,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济南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考古前置工作。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经过广泛调研,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破除了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既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三类区域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是市政府公布的无影山区、刘家庄区、魏家庄区、古城区、二环东路区、牛旺庄区6个地下文物保护区;二是《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三是除上述区域外,凡是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供应,均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地供应,按文物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申请单位(土地熟化主体)承担,发掘费用由财政分级负担。《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另外,为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实施意见》将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承担主体分别作了规定。对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均可参与,并限定了工作时间。对考古发掘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由济南市考古研究所承担,既可确保考古出土文物不外流,也符合城市考古工作要求。 

闪电新闻记者 段嘉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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