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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案件13881件、结案率87.15% 济南莱芜区法院公布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情况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2-09 18:01: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9日讯 12月9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莱芜区人民法院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以及两起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莱芜法院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新收各类案件13881件、结案12871件,结案率87.15%,一审服判息诉率89.26%,在线立案率100.00%;在线庭审150件、电子送达29431余次,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市法院前列。

积极推进疫情防控。根据市委、区委疫情防控要求,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贯彻措施,莱芜法院院领导带领干警组建志愿服务队,派出党员干警900余人次下沉社区,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并捐赠部分疫情防控物资;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调整事宜公告,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诉讼活动,在线立案率100.00%;在线庭审150件、电子送达29431余次,实现司法服务不间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审结全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该案庭审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法院网等160余家媒体直播报道,全网新闻阅读量2.1亿次,被最高法院评为2020年度精品案例。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高站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周密安排部署,准确把握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截止目前,共受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7件86人,已经全部审结;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74人,74名被告人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5人,最高刑期25年,重刑率达47.30%,依法判决罚金1200余万元;成立涉黑恶案件执行“黑财”工作专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查处黑恶势力涉案财产,截止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366余万元,依法有力的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审结民商事纠纷7982件,并从5月开始跨地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和平阴县50万元以下的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努力营造了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法治宣传,制作的《莱法战疫——莱芜法院防疫办案两推进》微视频在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播出,《莱芜法院:敲响网上开庭“第一槌”》在中国长安网、山东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和省法院、济南中院联合制作的《春天》mv被最高法院转发,为平安建设创造了良好舆论环境。

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每周分析调度并公布各部门、各法官的办案情况,督促干警争上游、快结案。调解撤诉率53.76%,同比增长11.84%。平均办案天数56.84天;以完善分流机制为重点、提升案件质效为目标,全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今年以来委托调解4218件,调解成功2125件,成功率50.38%。司法确认案件459件,结案448件,均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在全市排名第一。简易程序受理5366件,结案5134件,适用率82.83%;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推进执行机构改革,探索案件分流与集约化工作机制,实施类案件实行同质化集中办理工作机制,强化集中协调力度,切实做到简案速执、繁案精执、类案专执,执行结案3713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78750万余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8时许,杨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在杨庄镇一食品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一人。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带领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正与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执法记录仪滑落。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动手打辅警,辅警躲开,后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给其他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左脸部两巴掌,民警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杨庄派出所。

【裁判结果】

济南莱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间,暴力袭击在疫情期间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应从重处罚。

本案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的疫情防控背景,依法从严惩处邓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及时作出判决。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对疫情期间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教育、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为防控疫情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月7日,李某某步行经过菜芜区某社区路口时,毁坏社区设置的疫情防控围挡。次日,李某某又经过该路口时,看到昨日破坏的围挡已修复,于是又撕毁围挡后离开。

2月12日, 在李某某酒后驾车回家途经莱芜某村时,因路被封,其在该处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大声喊叫,持木棍砸坏检查点的木桌、警示牌,损毁了两辆停放在路中间用于执勤的车辆,并将车内物品抛洒在现场,后驾车逃离,村委委员王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多次让李某某停车配合检查,李某某拒不配合驾车逃窜,至钢城区某镇时因无法通行遂弃车逃跑。

【裁判结果】

济南莱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发泄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满情绪,无事生非,多次任意毁损疫情防控设施,不顾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的警告,酒后长时间在城区内驾车逃窜,在逃窜过程中多次阻扰警车逃避检查,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普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某对莱芜某社区、某镇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不满,不顾警示告知,任意毁坏疫情防控围挡及检查点,破坏了疫情管理秩序。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实习记者 张莺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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