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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妹夫办理过婚姻登记?济南历下法院司法建议巧解婚姻登记错误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2-09-07 12:09:09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7日讯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姐姐和妹夫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为解除这段不存在的婚姻,姐姐杨某诉至法院。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烦恼,济南历下法院民一庭家事专业审判团队法官本着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理念,与民政局联系并发出司法建议书,民政局经过审查依法撤销了杨某与其妹夫的婚姻登记。

原来,婚姻登记处登记信息显示,杨某于1990年2月与自己妹夫结婚,但其实杨某早在1989年已与孙某登记结婚,杨某与妹夫登记结婚时,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据杨某陈述,其与妹夫的登记信息,实际是其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照片实际为妹妹和妹夫的合影,姐姐并未与妹夫共同生活。不久前,因妹夫的房屋即将拆迁,相关部门要求妹夫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杨某才知晓自己与妹夫存在结婚登记事宜。自己明明有婚姻,再另有一个婚姻登记,杨某想赶快摆脱混乱状态,拆迁部门也请求法院尽快解决,避免耽误拆迁工作。

主审法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戚文波

如何既快又好地处理这个难题?据本案承办法官戚文波介绍,《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但这一类的纠纷应否以离婚的案由起诉,是按民事纠纷起诉还是按行政纠纷起诉,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法律知识。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很大差别,更与离婚是两回事。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缔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撤销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结婚登记瑕疵或错误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杨某选择以离婚的民事案由来解决问题路径不对,法院不能按错误的程序进行下去。

我国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本案承办法官遂与民政局联系并发出司法建议书:依法对杨某与孙某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应予撤销。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经过审查,现已经撤销杨某与其妹夫的婚姻登记,原告杨某也已撤诉。

闪电新闻记者 冯诗惠  通讯员 戚文波 杜春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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