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2022-07-26 15:06:07
原标题: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槐荫法院一审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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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金雪 通讯员 何江浩 济南报道
民间借贷简便快捷,但由于随意性较强、口头约定居多等特点,容易引发纠纷,且难以查明事实。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郭元龙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是否约定”问题各执一词,作出判决,为双方分歧和争议,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定和确认。
郭元龙说:“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
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雷某辩称,确实借了钱某9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对钱某月利率1%的主张不认可;其已经偿还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归还。
郭元龙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槐荫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以及雷某连续有规律的偿还行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支付钱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雷某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同时,钱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该口头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组成部分。雷某所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偿还钱款实为借款本金的辩称,与其实际按照钱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行为相悖,不能构成有效抗辩。故雷某每月支付钱某900元,应认定为支付借款利息。
据此,槐荫法院判决:一、雷某支付钱某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800元;二、雷某支付钱某逾期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郭云龙在此友情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
此外,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还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这样才能以备不时之需,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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