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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小伙攀岩致十级伤残 娱乐场所被判承担80%责任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7-06 20:30: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6日讯 最近,越来越多蹦床类室内游戏场所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因为疫情影响,大多数人停止了自己的远距离旅行计划,而随着夏季来临,室内游戏馆将成为许多人散心放松的首选。但是,不要小看这些看似无害的“小游戏”,实际上,蹦床类游戏推出以来,每年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受伤新闻。

近期,济南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23岁小伙追求刺激攀岩后发力后仰导致的跌落致残纠纷。

2019年2月18日20时06分,韩某某在历城辖区某商贸娱乐中心进行攀岩的过程中摔下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济南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韩某某家人找到娱乐中心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娱乐中心辩称,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合格证可知蹦床公园、攀岩等产品已经经过质量认证且合格。原告进入游乐场后已签署安全风险提示告知书,且被告在入口处、攀岩处设置安全提示标志,设置“禁止高空跳跃”、“非专业人士请勿模仿高难度动作”的提示语,已经警示原告禁止高空跳跃、模仿高难度动作。并且被告在攀岩墙下已放置足量、足够高的保护垫以保护顾客安全。最后,原告陈述其是从攀岩墙上主动发力后仰导致的跌落受伤,且被告已经提示游玩者要在攀岩墙的底端跃下,而原告是在攀岩墙的顶部跃下。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所受损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六条亦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包括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物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及对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负有提示说明、警示告知、通知保护等义务。

本案中,娱乐中心作为蹦床、攀岩等运动设施及室内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攀岩活动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故其在入场前应当对各项娱乐活动的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教学及禁止危险动作的告知,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娱乐场地、完善的娱乐设备,并在活动场所内配备一定数量的巡视人员。现韩某某在娱乐中心进行攀岩玩耍的过程中受伤,且根据韩某某提交的本次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录像显示,涉案攀岩处及右侧高台上均无“禁止高空跳跃”、“非专业人士请勿模仿高难度动作”及其他安全警示标语,另娱乐中心以韩某某进入场馆前曾签署安全风险提示告知书为由提出抗辩,但是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历城区法院认定娱乐中心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人,未在合理限度内充分履行对场内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对韩某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韩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攀岩活动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亦应当知道从高处跳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但其未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径行从高处落下致伤,故韩某某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娱乐中心对韩某某所受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韩某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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