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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股东成被执行人 济南商河法院强制腾空河北一房产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8-04 20:36: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4日讯 7月30日凌晨5点,济南商河法院集结6辆警车、28名执行干警赶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与提前一天到达的4名干警汇合,前往一居民小区执行腾房任务。在河北省高院、石家庄中院和长安区法院的协助下,干警排除各种干扰,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奋战,终将拍卖房产腾出,顺利交付买受人。

2014年12月,原告康某某、李某某出资80万元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两栋商住楼,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了相应房款。但被告未能及时交付房屋,也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商河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康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住楼认购协议无效。经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康某某、李某某商住楼认购款80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诉讼保全的房产没有办理登记,所占用土地也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无法进行处置。之后,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王某某为被执行人。商河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股东王某某抽逃出资(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遂裁定追加王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有一套房产。经过评估、拍卖,该房产由买受人孙某某购得。2020年4月9日,商河法院张贴腾房公告,之后又发出腾房通知,但被执行人及妻子一直未迁出拍卖房产。对于拍卖房产,被执行人妻子作为案外人提出过书面异议,认为案涉房产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强制执行。经两级法院审查,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妻子的异议均予以驳回。此案从查封房产、续封、评估、前往被执行人羁押监狱(后刑满释放)、张贴腾房公告、办理房产过户、向被执行人及妻子做解释工作,到强制腾房行动,执行干警崔延德、陈枫、张建凯已经往返石家庄六、七趟之多,终因被执行人及妻子拒不迁出拍卖房产,商河法院才决定强制腾空。

为保证腾房的顺利进行,商河法院经山东高院协调,与河北高院、石家庄中院及长安区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们派员协助执行。同时和当地居委会取得联系,由他们见证执行。商河法院执行局尹志勇局长与执行干警3人提前一天到达石家庄,协调、对接河北三级法院,充分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为慎重起见,在执行前,尹志勇对腾房小区进行再次勘查,并将参与现场见证的书面通知送达当地居委会,告知行动时间。随后,赶到事前找好的保管财物仓库与财产保管人见了面,周密安排参与行动的开锁人员、搬运人员、车辆,最后确定12名搬运人、三辆中型厢货,力争迅速结束行动。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商河法院均做好了详细的行动预案。

7月30日凌晨5时,商河法院28名干警准时集结完毕,向河北进发。经过4个多小时的急驰,9时许与尹志勇一行四人、长安区法院7名执行干警会合,尹志勇进行了部署,一是携带盾牌进入,防止被执行人及家人使用热水、硫酸等物品袭击执行人员,二是注意控制住房内人员,避免他们自伤及跳楼等行为。

上午9:30,尹志勇与长安区法院执行干警率先来到执行现场。鉴于几次前来被执行人及家人均拒绝开门,尹志勇自称居委会人员,要求被执行人家人打开房门,处理拍卖房产事宜,但被执行人妻子拒绝开门。为防止时间过长发生干扰执行情形,尹志勇指挥开锁人员迅速打开房门,被执行人妻子见执行人员破门而入,仍拒绝腾空房产,执行干警立即将被执行人妻子带离现场。在当地居委会人员的见证下,执行人员对房内物品进行详细清点并制作财产清单。

10时许,被执行人的儿子来到执行现场,直接将轿车堵在了搬运车辆的后边。经隔离警戒组干警和当地法院干警劝说,他只好将车驶离。他称对强制执行房产不知情,并称此房是他们的唯一生活用房,不应执行。尹志勇及长安区法院干警对其进行了劝说,已经为其母亲留出了一半拍卖款,并让他理性对待法院腾房行动,对认为存在的问题依法定程序解决。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紧张搬运,终于腾空了被执行人房内的所有物品,将房屋顺利交与买受人。同时将被执行人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仓库,对领取物品事宜张贴了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妻子。


闪电新闻记者 王雷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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